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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万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万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57号罪犯胡万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万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胡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万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万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万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