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龙某甲、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龙某甲,廖某,隆某,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57号原告陈某。被告龙某甲,农民。被告廖某,居民。被告隆某,农民。被告龙某乙,农民。被告龙某丙,农民。被告龙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甲、廖某、隆某、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需要收集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农国宾审 判 员 赵慧清人民陪审员 农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燕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