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47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瑾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其已于同月21日与被告何某某到黔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