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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理波、余泽明、余强与王怀中、钟兴普、江月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理波,余泽明,余强,王怀中,钟兴普,江月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程理波,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余泽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余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怀中,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钟兴普,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江月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理波、余泽明、余强与被告王怀中、钟兴普、江月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理波、余泽明、余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理波、余泽明、余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理波、余泽明、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程理波、余泽明、余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虹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