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运华申请执行许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运华,许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白运华。被执行人许德方。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