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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运华申请执行许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运华,许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白运华。被执行人许德方。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