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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高连玺,高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周玉梅,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高连玺,男,57岁,汉族,被告:高静,女,33岁,汉族,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