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高连玺,高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周玉梅,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高连玺,男,57岁,汉族,被告:高静,女,33岁,汉族,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梅诉被告高连玺、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