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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新宝与晋安区鑫宏达瓷砖经营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宝,晋安区鑫宏达瓷砖经营部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黄新宝,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秀珠,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安区鑫宏达瓷砖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宜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宝与被告晋安区鑫宏达瓷砖经营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黄新宝负担。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