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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长友申请执行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友,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吕长友。被执行人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忠。吕长友申请执行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41-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吕长友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198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材料见(2015)武侯执字第433号案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41-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