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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柳淑清与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淑清,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7号原告柳淑清(曾用名柳淑卿),女,汉族,系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退休工人。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原告柳淑清诉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淑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内设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出具居住证明的行为。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及社区服务中心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柳淑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姜泽望审判员  刘天昊审判员  司清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