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苏才宏与柴永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苏才宏与被执行人柴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47331.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柴永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