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维明与鲁铁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铁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明。上诉人鲁铁军与被上诉人李维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诉人住所不在廊坊市安次区。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铁军与被上诉人李维明合同纠纷,虽然有廊坊市瑞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居住证明》,证明上诉人鲁铁军购买并居住在廊坊市安次区荣开街金源丽舍小区2号楼3单元1101号房屋至今。但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上诉人在该小区居住的事实。本案应以上诉人的住所地确认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向阳里3栋2单元201室。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