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秦松珍与马福海、马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松珍,马福海,马兆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秦松珍。委托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海。被告马兆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松珍与被告马福海、马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松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松珍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3188元,由原告秦松珍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人民陪审员 江卫民人民陪审员 陈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