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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秦松珍与马福海、马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松珍,马福海,马兆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秦松珍。委托代理人朱永林,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海。被告马兆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松珍与被告马福海、马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松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松珍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3188元,由原告秦松珍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人民陪审员  江卫民人民陪审员  陈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