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袁甫道与李柏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甫道,李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袁甫道,居民。被执行人李柏林,居民。申请执行人袁甫道与被执行人李柏林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甫道申请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甫道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爱军审判员 朱文峰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