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汪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