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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萍与邓伟、邵敏、重庆蜀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萍,邵敏,邓伟,重庆蜀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02号原告冯萍,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邵敏,女,汉族,32岁,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伟,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蜀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兴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萍诉被告邓伟、邵敏、重庆蜀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