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万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上海万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龙盘路126号4幢。法定代表人:李宁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罡锋,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内50米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柱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406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40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