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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郝某,女。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桂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自2013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后能够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虽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时间较长,且现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郝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军涛审 判 员  伦志臣人民陪审员  严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英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