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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844.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案件款6844.4元,下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