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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玉英与朱晓文、张家港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英,朱晓文,张家港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朱玉英。委托代理人葛淑彬,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文。被告张家港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人民西路广电大厦六、七楼。法定代表人周国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负责人程勇。委托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英与被告张家港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玉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朱玉英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