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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肖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8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马雯成,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原告肖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雯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4月结婚,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厮打,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被告刘某某辩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属实,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相识,同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6月9日在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书。2005年1月25日生长子刘某甲,2011年1月8日生次子刘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争吵。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撤诉。此后原、被告又因其它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原告遂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育孩子成长。生活中虽有矛盾,只要互相尊重和关心照顾,应能消除隔阂,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兴社审 判 员  李云杰人民陪审员  孙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