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史玉芬与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张欣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芬,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张欣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史玉芬。被告丹阳市鑫隆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张欣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欣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玉芬与被告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张欣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玉芬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