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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撒厚琪与芜湖神舟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撒厚琪,芜湖神舟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撒厚琪,男,回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神舟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劳人仲调字第06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神舟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