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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梅娟与石平安房屋改建置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梅娟,石平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梅娟,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楼*号楼**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平安,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西关和平街四巷*号。再审申请人刘梅娟因与被申请人石平安房屋改建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梅娟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不按《协议书》约定付房款不符合事实,没有依据。2、根据协议书约定及分房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一楼自西向东第2户房屋应属再审申请人所有,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请求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3、被申请人应当按约定向再审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梅娟所居住的百货公司家属楼,年久失修,无法继续居住,经协商家属楼的27户居民分别与石平安签订了百货公司家属楼拆除改建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封顶后再付应补房款的50%”,改建楼在五楼上板后虽未封顶但已满足原住户的需求,此时通知付款并不影响刘梅娟的实体权利。刘梅娟在收到电话通知后,没有支付房款,也没有参加抓阄分房是客观事实,根据双方协议逾期不交款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现刘梅娟要求石平安交付改建楼一层自西向东第2户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赔偿款1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驳回刘梅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梅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梅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