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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戚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戚某某,女,汉族,农民,1962年11月02日生。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农民,1962年07月15日生。原告戚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戚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戚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