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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贵华、赵丹、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贵华,赵丹,王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马庄***号。被告余贵华,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被告赵丹,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东方红******号。被告王建民,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县车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贵华、赵丹、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