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缑某甲,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缑某某,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