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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缑某甲,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缑某某,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