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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福培与被执行人陈明远、徐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福培,陈明远,徐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贺福培。被执行人陈明远。被执行人徐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福培与被执行人陈明远、徐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侯森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晓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