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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珍林犯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珍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17号罪犯张珍林,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退赔款人民币2091023元。其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珍林于2012年9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珍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到位金额多,且其月均消费额偏高,本次仅履行3500元,悔罪表现较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珍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