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姚甲、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姚甲,卢某某,姚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姚乙。上诉人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1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