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施建昌诉被告李松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昌,李松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施建昌。被告李松波。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8号。负责人杨志亭,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路88号。负责人朱学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昌诉被告李松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施建昌负担。审判员 季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