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现中诉被告贺秋菊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中,贺秋菊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刘现中,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贺秋菊,女,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中诉被告贺秋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现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现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鹏鹤审 判 员 :侯连果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