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赤壁市顺意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赤壁市顺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下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万子贤,人社局局长。被执行人赤壁市顺意纺织有限公司。(下称顺意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人社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赤人社罚字(2014)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罚字(2014)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罚字(2014)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罚字(2014)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