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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颜江峰诉被告闵鑫、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江峰,闵鑫,彭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颜江峰,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步活,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鑫(曾用名闵昌平),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艳(系被告闵鑫之妻),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江峰诉被告闵鑫、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江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江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颜江峰负担。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