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李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锦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88号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郜武,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姗姗,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锦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锦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