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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衍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交通局西邻。法定代表人:杨传峰,董事长。济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中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