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腾改正与被执行人王杰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改正,王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腾改正,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杰斌,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腾改正申请执行王杰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腾改正于2015年5月26日以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陈根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