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毛丹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丹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0号罪犯毛丹,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渝法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赔6921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毛丹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丹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毛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