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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郭淑贞与郭平、张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淑贞,郭平,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贞。被执行人郭平。被执行人张强,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湖溪镇湖溪村大菜园**号,身份证号3307241980********。原告郭淑贞与被告郭平、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淑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平、张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淑贞未实现债权101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郭平、张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34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