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小莉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莉,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414号申请人高小莉,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个体。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