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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小莉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莉,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414号申请人高小莉,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个体。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