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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福英与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英,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017号原告王福英,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许宁,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英与被告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福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