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福英与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英,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4017号原告王福英,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许宁,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英与被告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福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晨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