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英申请执行高国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283号申请人:李英,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高国胜,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国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86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