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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同印与高密市彦凯纺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同印,高密市彦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吴同印。被执行人高密市彦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北外环路路南。法定代表人邱彦,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1-97号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密市彦凯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联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