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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李某,女,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3-2号2楼1号,身份证号:420103194411223729。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