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李某,女,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23-2号2楼1号,身份证号:420103194411223729。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