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馨与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馨,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胡馨,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徐茂辉,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馨与被告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馨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胡馨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