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德平与被执行人高子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德平,高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贺德平。被执行人:高子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阳十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子英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