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睿诉被告张永昌、杨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睿,张永昌,杨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杨睿,男,生于1979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马军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昌,男,生于1968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艳春,女,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睿诉被告张永昌、杨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元,收取800元,由原告杨睿负担。审判员 蒋登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