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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陈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6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夏某,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甲的银行存款1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