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棉英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棉英,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427-1号申请人:孟棉英,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建华,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孟棉英与被执行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胡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胡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600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