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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棉英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棉英,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427-1号申请人:孟棉英,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建华,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孟棉英与被执行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胡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胡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600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