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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位东与陈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位东,陈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吕位东。委托代理人:汤立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轶。委托代理人:周勇,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位东与被告陈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位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位东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位东撤回对被告陈轶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吕位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