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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