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百度搜索“”